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低去除效率。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苏州油烟净化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7.2 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7.3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7.4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录A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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